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这既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定位与历史特质, 又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独特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造。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主要概括为: 中国式现代化既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 坚持实事求是而又稳步迈进、协调发展; 同时, 也契合着当代的基本世情, 坚持快速发展而又走和平发展道路, 合作共赢。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独特的现代化道路, 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彰显着鲜明的民族特色。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逻辑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底蕴, 其最核心的是坚持和而不同的文化自信。
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思想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 揭示了国家主权的本质内涵、发展规律和实践指向。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主权形式及主权性质做出基本判断, 提出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国家主权思想; 列宁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如何建立主权”的时代命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主权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立和巩固国家主权”的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主权思想系统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代要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并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中国之问。马克思主义国家主权思想伴随着历史演进而不断发展, 对内坚持“人民主权”与对外坚持“和平外交”是贯穿其中的两条核心线索。
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发展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也关系到区域法治一体化建设的水平。故此, 建立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尤为重要。协同学与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具有契合性, 可为理解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奠定分析框架。在协同学视角下, 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显现出理念同步效应、主体互补效应及行动统一效应。运用协同学的参量原理, 可以识别支配协同机制运行的序参量是行政管辖权, 而引导协同机制运行的控制参量是区域合作协议。在行政管辖权和区域合作协议的共同作用下, 应构建关系协同、政策协同及行为协同的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
明代通俗小说序跋高频率使用“稗官小说”一词, 作为小说批评的核心术语, 这是序跋者基于目录学体系而总结的词汇, 意图形成一种评价的策略。在此基础上, 序跋者提出通俗小说其他方面的知识特征, 以说明通俗小说合理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这表明, 明代通俗小说序跋深受目录知识传统的制约, 并影响了时人对通俗小说知识特征的概括与社会角色的评判。探讨明代通俗小说序跋的批评价值, 应透视明代文教背景及其知识结构对把握明人小说批评理念、概括明人小说观念及细化明人日常知识活动的权威作用, 避免“以西律中”及“以今律古”的过度诠释。
孔子对子产形象的散点式评论, 暗含了一套涉及政治文明理想和人物典范的评议体系。归纳了孔子评议子产的话语类型, 发现该体系有着严密的内部逻辑, 其以子产的执政理念和政治功绩为关键依据, 并与子产的个体修养构成双重评判标准, 进而达成了“圣贤”文化系统中的近源范式塑造。孔子之所以建立对子产形象的多维评议, 一则借助子产的“贤臣”身份传递自身政治文明理想的核心诉求, 二则经由子产的“君子”品格展现理想人格的诸种特质。此外, 在现存文献记载中, 孔子对子产的负面评价较少, 研究发现这是后儒的改造, 而这一话语类型正反映出孔子评议体系的文化影响力及子产形象在后世的接受情况。
中国古今之“方言”概念并非简单的语义递承。结合词汇史与概念史的研究方法考察方言概念在近代中国的确立过程发现,直至切音字运动期间,在关于统一国语的讨论中,方言才逐渐具备现代含义,表示民族国家的语言之地方变体。不过,由于清末“国语统一”要求迫切,“言文一致”问题居于次位,方言的多样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方言的价值被重新评估,方言成为新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中国现代方言学诞生,方言概念也随之定型。方言概念在中国近代的演变,既反映了中外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又体现了中国文化的裂变与传承。
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就业方式的改变,使劳动关系被重新界定。但以“灵活性”和“自主性”吸引众多劳动者参与的零工劳动在实际中未必能够实现完全的灵活自由,而是根据零工工作的不同类型表现出了不同的特性。从零工经济劳动力市场内部入手,可将其归纳为劳动密集型零工、技能型零工及知识型零工三种类型,再从灵活性、保障性、劳动过程控制等要素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劳动密集型零工呈现出低灵活性—低保障性—高控制性的特征,技能型零工次之,知识型零工则表现为高灵活性—高保障性—弱控制性的特征。因此,应从规范平台运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升零工经济劳动者技能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来促进零工经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运用结构与行动互构的理论范式,以苏州工业园区物业混改为例研究发现:一方面农转居社区物业管理的既有结构不仅充当了约束性条件,同时又是孕育和促发物业改革行动的能动性条件,即“结构—行动”的实现过程;另一方面,物业混改中公私合作治理遵循了“结构优化—目标明晰—认知内化—赋权执责”的过程,行动的结果实现了对物业管理治理结构的重构,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即“行动—新结构”的实现过程。由此,治理结构与行动互为中介和结果,在结构向新结构转化的过程中,行动起到了关键的中介与效能转换器的作用,从而为公私合作治理的行动路径与效能生成提供了学理性解释。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具有潜在性、渐进性和迟发性等特点,将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损害附属品的传统思路已难以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环境危机。对侵害环境人格权的加害人课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实现民法人格权制度的生态化拓展,维护环境污染潜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考察实证案例,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然规范构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目的性扩展,借助事实推定的方式缓和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具体污染类型适用二元化归责原则,为环境司法审判提供确定的裁判规则,以实现类案裁判逻辑自洽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构建合理的理解模式来把握新乡贤治村的社会历史实质,对于优化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意义。在深入反思精英主导、社会资本、经纪代理和行动网络四种典型理解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构建一种关于新乡贤治村的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在乡村公共领域重塑理解模式下推进新乡贤治村,需要坚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权威与社会权威、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树立整体重构与系统生成观念,不断拓宽新乡贤及其组织养成路径,完善新乡贤治村运行方式,强化新乡贤治村合作体系,优化新乡贤治村事务治理结构,以推动乡村振兴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