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
邹湘江, 隋玉龙
治安治理共同体化是对多元主体关系的调适, 进而逐步塑造出特定的治安治理能力, 以满足相应的治安治理需求。因此, “主体关系”与“治安治理能力”是治安治理共同体化进程的两条线索, 二者相互参照、相互适配, 构成治安治理共同体化的核心逻辑。在共同体前期阶段, 主体关系为多元主体的积极涌进, 即主体关系社会化, 能力要求为多元主体参与能力; 在共同体中期阶段, 主体关系体现在制度化与稳定化, 即主体关系结构化, 能力要求为合作行动持续能力; 在共同体后期阶段, 主体关系为价值认同的一致性, 即主体关系价值化, 能力要求为价值内化认同能力。在治安治理共同体化的过程中, “主体关系”指引“治安治理能力”的构造, “主体关系”从结合体关系逐渐迈向共同体关系, 治安治理能力也随之提升, 持续释放治安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