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哲学史上, 哲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观点和看法。中华优秀传统历史观念构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思想的进步历史观。中华优秀传统思想的进步历史观包括重“势”的进步社会历史观、对厚古薄今复古主义历史观的批判思想、民本思想、大同思想、“大一统”思想等, 蕴含着与唯物史观相契合的合理因素和创新萌芽, 在中国社会历史观发展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中国化时代化贡献了中华优秀传统哲学智慧。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思想进步历史观的有益成分, 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唯物史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思想进步历史观的有机结合, 在“两个结合”中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 首都发展战略演变在根本上取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心任务和发展战略的转化。在揭示形成新发展格局本质为构建强大的全球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的基础上, 提出新发展阶段首都发展战略本质就是建设强大的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中心城市, 走全球高精尖集聚发展之路, 全主体、全要素、全过程提升首都在全球范围内决定“为谁生产、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在哪里生产、谁以及按什么规则和程序决策”的能力。为此, 要吸引和培育跨国公司总部、全球性组织、有全球话语权的媒体机构, 加快建设全球金融中心、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全球人才发展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新兴要素交易市场, 大力发展国际规则创制能力、全球定价能力、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全球城市服务能力和世界顶级交通体系。
运用文化记忆理论和电影叙事学研究等方法, 对新世纪以来革命历史题材电影以激活文化记忆为核心的叙事策略进行研究发现: 在价值取向方面, 这类电影始终紧扣传统伦理价值观与革命伦理价值观在道义性上的内在耦合; 在人物形象塑造与情节设计方面, 深探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类型更新, 借助共同文化经验实现从情感认同到文化认同; 在叙事空间建构方面, 以“记忆之场”的叙事空间建构, 通过对观众的共情呼唤, 引领观众激活潜藏于心中的革命历史记忆, 最终实现国家和民族的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
北京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是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有关北京史的学术史回顾和理论探讨, 集中在文化史、城市史、区域史、社会史的范畴。与之相比, 北京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则较少被纳入学术史讨论的范畴。在传统区域史研究视角下, 其主要以通论性研究为主, 涉及北京民族融合的历史、民族文化、民俗、饮食、医学等方面。满学作为专门之学, 探讨了清代八旗制度与北京、满语文与北京话、北京地区多语种文献、清代京师文化与当代京味文化等问题, 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新时代的满学研究应更好地关注首都, 关注北京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 从首都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挖掘丰富的多民族融合因素。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满学论坛(2023)聚焦“推动满学研究高质量发展繁荣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主题, 展现了满学领域对北京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的最新研究成果。
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是与佛教修行解脱密切相关的时间观念, 它关涉已修和未修、已断和未断。早期佛教以三世和三世法问题为着力点讨论时间之于修行解脱的意义。特别是说一切有部通过对知识和对象外在性问题的讨论展开三世实有的知识论论证, 继而又在对作用与功能的区分中完成三世实有的价值论证成。在论证过程中不断强化三世和三世法的同一性, 强调三世相续流转乃是有为法建立之基础, 而有为法则是无为法存在之前提, 这就将三世问题与一切法实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说一切有部对于以空间理解时间有着特殊的认识, 主张时间、空间和概念三者通过其各自最小单位“刹那”“极微”“字”积聚而共同构成有为法。如此, 则既不否定以空间理解时间的传统理路, 又在相续和作用的过程中显豁出因果关系的本质。
在法人处罚立法上, 可以并用法人和自然人同一视的个人模式和追究法人自身责任的组织模式, 但在建构法人自身刑事责任方面, 应当以过失犯为中心。在法人过失的认定上, 仅考虑法人过失就足够了, 将企业合规措施单独提出来加以考虑, 缺乏积极意义。日本实务中的过失, 不是在事前对其内容一概都有规定, 而是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 斟酌考虑其中的注意义务内容, 在法人过失犯罪案件中, 必须实质性地考虑合规体制对于法人业务风险防控的意义。在对法人故意犯和过失犯具体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日本刑法中法人处罚的完善建议, 建议在立法中增设处罚法人具体情形的明确规定。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 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 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 但还存在着罪名稳定性缺乏、选择标准模糊等难以解决的问题, 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宜采取普遍性的立法。由于替代责任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相悖, 容易导致法人责任认定过于宽泛, 故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应采用组织体责任, 法人成员的意思一旦转化为单位整体意志, 该意志即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基于组织体责任, 立法应明确企业事前合规对法人犯罪成立的阻却作用。同时, 在两罚制视野下, 法人犯罪中法人与法人成员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 法人成员的犯罪并不依附于法人, 立法应统一规定, 法人成员的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在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中, 个人模式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 但其理论缺陷也较为明显, 即无法适用于大型去中心化的现代企业, 可能造成企业责任的严格化。组织模式充分契合了现代化的组织特征, 对于激励企业合规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 倡导组织模式不意味着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摒弃, 强调组织体绝对独立性的观点并不值得提倡。更合适的理论方案是, 将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进行有益调和。如此, 一则维持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 不至于突破传统刑法; 二则充分结合了现代组织特征, 具有更强的合理性; 三则有利于激励企业合规, 以实现国家规制与企业自治的二元共治。
基于中国商业银行微观视角, 利用2014-2020年中国143家银行的面板数据, 通过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资管新规政策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结果显示, 资管新规的实施能够显著降低银行风险。机制检验表明, 资管新规通过提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及增强银行盈利能力, 进而降低银行风险。异质性分析表明, 资管新规的实施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非国有银行的风险。因此, 应继续坚持资管新规对银行的有序规范、提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及增强银行盈利能力。
在算法治理时代, 算法既是需要规制的对象, 也是赋能政府规制以实现更好规制的治理工具。社会高度计算化和算法的规则属性给予了算法赋能的技术逻辑, 数字化转型引致的规制困境和私人算法滥用奠定了算法赋能的现实逻辑, 提升规制效能增进民生福祉形塑了算法赋能的价值逻辑。但是, 算法运行本身存在的内在局限, 以及规制者能力不足或不当运用, 导致算法赋能政府规制存在着复杂性难以化约、被动规制俘获、规制权力泛化、可问责性和算法偏差等限度。发挥算法赋能政府规制的积极作用, 促进算法与政府规制融合发展, 必须坚持规制者的主体地位, 完善政府规制的体制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 保障算法在可控和可信赖的轨道上运行。
基于我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实践, 梳理总结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阶段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基本制度框架; 结合实地调研资料, 分析试点过程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结果显示, 筹资机制的多元性不强, 参保范围与保障对象的城乡覆盖、失能失智覆盖不足, 服务需求评估的精准度还有待提高, 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合法权益易受损害且申诉难度较高。结合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公平性等视角出发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拓宽筹资渠道; 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加大对农村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资源倾斜力度;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加强服务标准监管与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规制与投诉机制。
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正经历着“保基本—适度普惠—普惠”的转变过程, 谁能长期地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是当前亟须厘清的问题。通过规范分析法, 基于利益共同体理论, 从“共识”“共赢”“可持续”和“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发现, 当前居家社区养老存在着以下发展桎梏: 价值共识未达成; 劳动密集型特征明显, 创新发展程度缓慢; 建设者与运营者为一体, 服务市场良莠不齐; 养老市场服务链未完善, 信息不对称与碎片化并存。究其背后原因, 在于有效需求未满足、资源诅咒、能力欠缺及质量缺陷。以北京市养老服务联合体为例, 从价值空间、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及技术空间的四维生产进行回应, 认为能通过服务模式的创新、特定情境的拓展、社会关系网络的缔联及保障老年人数字权益的方式消解困境。